首页

第三十三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六)(2 / 3)

银行还有其他的创造资本的手段。根据同一个纽马奇的说法,各地方银行,正如上面谈到的,习惯于把它们的剩余基金(即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送到伦敦的汇票经纪人那里去,而经纪人则把贴现的汇票送回给它们。银行用这种汇票来为它的顾客服务,因为从当地顾客手里接受的汇票,银行照例是不再发出的,以免顾客的营业活动被顾客周围的人知道。这种从伦敦得到的汇票,不仅会在顾客不愿要银行本行开出的在伦敦兑付的汇票的时候,被用来发给那些要在伦敦直接支付的顾客;它也被用来结算本地区的支付,因为银行家的背书,可以作为这种汇票在当地有信用的保证。例如在郎卡郡,这种汇票已经把地方银行本行的全部银行券和英格兰银行的大部分银行券从流通中排挤出去(同上,第1568——1574号)。

因此,在这里,我们看到各银行创造信用和资本的方法:1.发行本行的银行券;2.开出以二十一天为期在伦敦兑付的汇票,但在开出汇票时,立即收进现金;3.付出已经贴现的汇票,这种汇票之所以有信用能力,至少对有关地区来说,首先是并且主要是因为有了银行的背书。

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在它对市场利息率的调节上显示出来。615在营业正常进行的时候,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英格兰银行不能用提高贴现率的办法(在1894年1月17日伦敦联合银行股东大会上,主席里奇先生谈到,英格兰银行在1893年把贴现率由(7月)的21/2%,提高到8月的3%至4%,尽管如此,在四星期之内还是损失了450万镑黄金,所以又把贴现率提高到5%,于是,金流回来了,银行贴现率也在9月下降到4%,在10月下降到3%。但这种银行贴现率是市场所不承认的。“当银行贴现率为5%时,市场贴现率为31/2%,利息率为21/2%,银行贴现率下降到4%时,贴现率为23/8%,利息率为13/4%;银行贴现率下降到3%时,贴现率为11/2%,利息率更要低一些。”(《每日新闻》1894年1月18日)——弗·恩·),来防止金从它的金属贮藏中适度流出,因为对支付手段的需要,将从私人银行、股份银行和汇票经纪人那里得到满足,这些银行和经纪人在过去三十年中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资本权力。因此,英格兰银行只好使用其他手段。但对紧急时期说来,银行家格林(格林——米尔斯——柯里公司的股东)在《商业危机》(1848——1857年)中的证词仍然适用:

(第1709号)“在国内货币非常紧迫的时候,英格兰银行会控制利息率。”——(第1710号)“在货币异常紧迫的时候……私人银行或经纪人的贴现业务比较受到限制,这种业务就会落在英格兰银行身上,于是它就有了确定市场利息率的权力。”

当然,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受国家保护并赋有国家特权的公共机关,是不可能象私人营业那样肆无忌惮地利用自己的权力的。因此,哈伯德也在银行委员会(银行法,1857年)面前说:

(第2844号。问:)“是不是贴现率最高的时候,就是英格兰银行以最低代价提供服务的时候;贴现率最低的时候,则是经纪人以最低代价提供服务的时候?——(哈伯德:)情况总是这样,因为英格兰银行从来不会象它的竞争者那样大幅度地降低贴现率,贴现率最高时,也从来不会象它的竞争者那样大幅度地提高贴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