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作为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
980的,并且它们作为独立的收入,是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因而好象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一样。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但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是由不同的规律决定的,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的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现出来,所以,颠倒的假象必然更具有迷惑作用。
第二:我们已经说过,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改变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使其中一些上涨,另外一些下降。因此,在这里,无论如何在某些生产部门,经验说明:工资上涨,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上涨,工资下跌,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下跌。但“经验”不能说明,那种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价值隐蔽地调节着这种变动。相反,如果工资的上涨是局部的,只是在特殊生产部门内由于特殊的情况才产生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名义上就会相应地提高。一种商品与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在这里,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平均分配上遭到局部破坏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这里得到的“经验”,仍旧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因此,在这两种场合经验说明的,都会工资决定商品价格。经验不能说明的,则是这种联系的隐蔽的原因。其
981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变动上也可以看到。在那里,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和那种与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相适应,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则和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相适应。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总是必须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的制约这一点相适应。但我们说过,利润率可以由与工资变动无关的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肯定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象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一般地就工资来说产生了这样的假象,只要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似乎一致,那末,不言而喻,就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